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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破房贷险霸王行规
来源:东方早报 更新时间:2007-05-12
    房产证还没拿到,却已经在为通过按揭购买的商品房支付房贷险保费了———全国范围内的这一“行业惯例”,在浙北桐乡市被敲碎了坚冰的一角。在桐乡市消协协调下,当地6家保险公司日前承诺修改房贷险的格式合同,“保险金应由合同交房时起计算。”

  房贷险暗藏猫腻

  2005年,桐乡市民袁平人购买了一套170多平方米的期房,首付30万元后在建行桐乡支行办理了35万元的按揭贷款手续。“办手续时,银行人员告诉我必须买一份‘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昨天,袁平人告诉早报记者,去年1月13日,经建行代办,他和某财险公司桐乡支公司签订保单,保险期限15年,自2006年1月13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止;保费共2135元。今年3月,袁提前还清按揭贷款,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但工作人员告诉他,提前解除合同,要扣除从2006年1月13日至当日约500多元保费。

  袁平人认为,去年1月签订报单时,房子还在盖,“这时实物都没有,保险标的还不存在”;同时,在没拿到房子的1年多里,保险公司并未承担任何风险,却要他支付500多元保费,明显不合理。但他的这些质疑,都被保险公司一句“行业惯例”挡了回来。保险公司承诺修改合同

  袁平人于是向桐乡市消协投诉。“保险期限和投保条件过度是普遍存在于该行业的问题。”市消协秘书长袁惠良表示,在商品房未交付时,有按揭的期房购买者就已开始支付房贷险保费,而在贷款发放日至交房这段不存在标的物的“空白期”,保险公司并未承担任何实质性保险责任。事实上,在取得预购住房的产权以前,购房者并没有权利投保。保险公司提前收取保费,显然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消协协调,保险公司退还了袁平人的全部保险费2135元。随后,桐乡市消协召集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等,达成了房贷险保费从合同交房时起计的协议,并将写入格式合同。

  附件

  房贷险

  房贷险全称“个人住房抵押综合保险”或“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是购房者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为防范房贷风险要求贷款人必须购买的保险。

  上海市场上目前的房贷保险主要以“上海个人住房抵押综合保险”为主,包括了财产责任险和还贷责任险。

  不过,上海部分银行已经不再强制要求贷款客户购买房贷险,但从实际支付的费率来看,对于准备买房的人而言,房贷险对于意外保险或者定期寿险而言,可以起到一定的替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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