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
免费注册
网站首页
新闻关注
超级门户
买卖保险
保险知识
百姓保险
社会保险
保险案例
有问必答
178
圈子
成功博客
专业资讯
培训基地
险种大全
保险黄页
资料宝库
健康生活
成功网摘
成功贴图
保险论坛
人才招聘
成功搜索
所在位置:
成功保险网
>
百姓保险
>
车辆保险
> 正文
关键字:
交强险无责财产赔偿 有责方合法不当得利
来源:每日新报 更新时间:2007-05-22
4月27日,得到来自全国11个省、市、自治区156位车主的委托,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的刘家辉律师作为代理人,向保监会递交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听证申请书》,就交强险行政许可相关事项向保监会提出听证申请。
“意外”的关注
原来不是“个案”
作为代理 人的刘家辉认为,自去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交强险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特别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第八条中所规定的,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很多车主都提出了质疑和不解。刘家辉说:“无责财产赔偿,使有责方获得合法的‘不当得利’”。保监会的这条规定依据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其实,刘家辉以前对交强险无责赔偿的规定并不了解。只是她的一次亲身经历,让她产生了困惑并开始关注。“别人撞了我的车,并被判定为全责,对方帮我修了车,而我却还要赔对方400元。”
刘家辉说,在去年的10月我购买了交强险。而就在11月25日那天,我开车从白石桥从南向北正常行驶,一辆车从边上岔口右转,撞到了我的车。交警经过现场调查认为对方应负全责。于是双方来到保险公司指定地修车。定损员在看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说你是无责方,他给你400元,你过两天修完车来领,你把事故处理单子给我。我说这个事故单不能给你,我还要索赔。当时因为还有其他的一些保险单我没有带在身上,于是第二天又去处理。没想到又碰到了那个撞我车的人。他竟然又发生了一起事故,仍然是全责。
修完车我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给了定损员,并向他要对方赔给我的400元。定损员说,你听错了,是你赔偿他。我说单子上写的我是无责。定损员却说你撞人了就要赔偿他。我说他承担什么责任呢?他说他帮我修车。 我当时很生气,回来后,我觉得这个事情很荒谬。
难道真的是这样吗?被别人撞了也要赔偿?从2006年12月开始,刘家辉用了4个月的时间去走访相关的专家,查找大量的资料。她认为,这关系到每一个车主的利益。但是,一个人的经历并没有什么代表性,于是,在2007年3月20日,刘家辉开始在网上征集全国车主的授权委托和意见,希望在得到车主授权后向保监会提出“ 交强险听证申请”。没想到,网上征集一开始就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有很多车主讲述了和刘家辉类似的经历。截至目前,已经有332位来自全国24个省、市、自治区的车主授权刘家辉为代理人,向保监会提出听证申请。
听证暂不举行
将继续讨说法
4月27日,刘家辉向保监会递交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听证申请书》。她希望在听证中去除(现有条款中)无责财产赔偿的内容。其实,他们提出的取消无责赔偿的要求,并不针对人车发生事故中的无责赔偿。毕竟,在汽车面前,行人始终是一个弱者。申请听证的车主也并不提倡取消无责任一方给予有责任一方的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赔偿。 “但如果是车车相撞,由无责任一方赔偿有责任一方就会使有责方获得不当得利。”刘家辉认为。而之所以选择在这样一个时间提出申请,就是希望能在7月1日交强险下一年度的续保工作开始前,得到保监会对无责赔付的解释或相关的公告。
刘家辉认为,《行政许可法》第46条中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关于交强险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这一点应该大家都有共识;如果保监会认为不需要听证,那也应当告知我们不需要听证的理由。”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月17日,刘律师得到来自保监会的非正式通知称,目前暂不举行交强险的听证。在大量收集材料基础上,在今年7月1日后考虑听证事宜。
刘家辉说,这个结果与原来的想法不太一致,我们还将进一步采取其他的途径或方式去争取。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听证申请书》
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一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贵会在2006年审批该行政许可时并未向利害关系人发布公告和举行听证会。在近一年的交强险实际执行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如:无责财产赔偿 ,使有责方获得合法的“不当得利”;费率构成、厘定程序及决策过程不透明;保费过高保障过低;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救助基金加重投保人负担等。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机动车主作为交强险行政许可的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向贵会提出申请听证的权利。现依据来自北京市、上海市、湖南省、山东省、四川省、广东省、云南省、浙江省、江苏省、辽宁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共计156位车主授权委托,特代理其就交强险行政许可相关事项向贵会提出听证申请,请贵会依法予以组织听证会。
特此申请!
代理人: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家辉
2007年4月26日
(王妍)
网友评论:共
条
【
点击查看
】
【
发表评论
】
更多关于
交强险
链接
·
检查16家公司 上海交强险运行管理较规范
2007-06-09 08:55:49
·
重庆市第一季度交强险进账两亿赔付两千万
2007-06-08 10:41:05
·
交强险成赚钱工具 有望年享600亿元利润
2007-06-06 10:02:17
·
替交强险算笔明白账:保费总收入到底多少
2007-06-06 08:48:46
·
交强险给保险公司带来哪些利益
2007-06-05 11:07:46
·
车辆碰撞后 怎样才是“视为交强险处理”
2007-06-05 10:17:14
·
巧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赔付原则
2007-06-04 13:56:08
·
交强险保单也将“变脸”
2007-06-02 09:17:16
·
青海省拖拉机交强险6月1日实施
2007-06-01 11:58:36
·
交强险无责赔付待调 救助基金影响费率
2007-06-01 09:3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