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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保单将"变脸" 捆绑车船税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更新时间:2007-05-22
    近日,保监会向各中资财险公司下发《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具备经营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将启用保监会监制的2007年版交强险保险单和2007年版摩托车交强险定额保单,其中增加了代收车船税的项目。业内人士表示,这意味着从7月起,国内经营交强险的财险公司将正式行使扣缴车船税义务人的权利,车主在缴纳交强险的同时也要“捆绑”缴纳车船税。

    记者了解,今年1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唯一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赶在7月1日前完成代收代缴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制定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培训人员、完善交强险业务及财务系统、修改交强险保单等。

    此次《条例》将此前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在税额幅度上也进行了调整,载客汽车每年的年税额为每辆60元至660元;载货汽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16元至12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24元至120元;摩托车的年税额为每辆36元至180元;船舶的年税额为每净吨3元至6元。

    此次共有24家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列入代收代缴单位范围。

(胡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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