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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配套文件:交通事故救治与理赔有“规”可依
来源:新华网 更新时间:2007-07-11
    为完善交强险有关制度,卫生部近日印发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诊疗行为。10日,中国保监会转发了卫生部的有关通知,要求各保监局和产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和理赔过程中参照执行。 

    《指南》是交强险制度的配套措施之一,事关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医疗救助等重大民生问题,其颁布实施故而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据悉,国务院2006年3月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早已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时隔一年多,《指南》正式出台,填补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临床诊疗规范的一项空白。《指南》分析了机动车车内人员、摩托车驾驶员、骑自行车人、行人等的不同伤情特点,对各类型创伤、早期并发症等提出了主要诊断依据、基本治疗原则。《指南》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保监会认为,《指南》的出台,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和理赔工作提供了准确合理的参考依据,将这项工作纳入到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的运行轨道,这有利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交通、医疗和理赔纠纷,提高保险和医疗服务水平。 

    不过,《指南》并没有解决“抢救费用由谁支付”的棘手问题。目前关键是要尽快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条例》的有关要求,早日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通过该基金支付紧急情况下的抢救费用。 

    分析人士指出,目前我国的经济实力还不具备为所有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买单”的能力,只能是救急,但义务急救病人目前已给很多医疗机构造成了极大经济负担。2006年7月1日交强险实施后,虽然保险公司可在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为事故受伤人员先行垫付抢救费用,但并非任何情况下都能由保险公司垫付。只有在无证驾驶、酒后驾车或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垫付。且重大交通事故的抢救费用一般都较高,8000元抢救限额也不够用。 

    《条例》已明确规定,当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及肇事车未投保交强险或肇事逃逸的情形下,应当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及丧葬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亟待尽快出台。
(毛晓梅 王文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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