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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交强险无责赔付简易处理办法
来源:每日商报 更新时间:2007-09-18
出了交通事故,自己明明无责,却得先向对方(全责方)支付不低于400元的财产损失,然后再东奔西跑去保险公司拿回这笔赔偿,这可能是颇让不少车主“窝火”的事情。不过从今年10月1日开始,浙江的有车一族就不用再为此“窝火”了:根据浙江省将于10月1日实施的一项新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出现类似交通事故,无责方可不用向全责方事先支付400元以内的财产损失,而先由全责方保险公司代为垫付,然后无责方保险公司和全责方保险公司通过内部财务走账解决。这无疑大大提高了保险理赔过程的效率,使得保险理赔更加人性化。
据悉,为实现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交强险无责理赔的快速处理,简化事故当事人的理赔程序,更好地方便客户办理理赔手续,由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牵头,浙江省19家财产保险公司共同协商,在日前正式推出了《浙江省保险行业交强险无责赔付简易操作办法》,并确定于2007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不含宁波)实施。
根据该办法,今年“十一”之后,只要你在浙江省(不包括宁波市)内任意一家保险公司买了保险,不幸在省内道路范围内发生交通事故,恰好你又无责,那么只要在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辆以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原来应该由你承担的 400元无责赔偿限额内的财产损失,就将由对方(全责方)保险公司代为垫付,给你承保的保险公司就会定期跟对方(全责方)承保的保险公司通过内部财务结算予以解决。也就是说,今后如果车主发生无责、全责交通事故,无责方就真的可以拍拍屁股走人,不用再承担400元的无责赔款了。
以往,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无责赔付的原则,如果机动车发生相撞事故,一方没有责任,另一方为全部责任,无责方须赔付给全责方最高400元的财产损失赔款,然后再向己方所在的保险公司请求赔付。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款为了保障在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权利的强制规定,却给不少无责一方车主带来了诸多不便:因为涉及的环节较多,无责方被保险人不得不为这几百元多次往返于保险公司之间,递交索赔资料、领取赔款等,造成了诸多不必要的浪费。
(方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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